商标侵权案获胜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18-03-07 浏览量:221
厦门某公司依法注册了XX商标,第25类,权利人取得商标后,长期使用该注册商标,包括在产品,商品包装,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均体现了该商标。该商标经原告长期的宣传使用,在市场上及行业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权利人发现侵权人在一些电商平台销售的权利人相同款式的产品上使用与权利人相同的商标。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权利人经核准注册的近似商标,同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权利人公司名称,侵权人的行为严涉嫌侵犯权利人的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安排进行证据采集:购买侵权产品、公证网页宣传内容。然后通过平台公示及相关渠道等确认侵权人主体信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向汕头某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由于案前准备充分,庭审思路清晰,最终获得法院支持获赔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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