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成功案例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18-03-07 浏览量:508
该案件朱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刘某应在接到开发商办理一手产权通知15日内前往开发商办理并缴一手产权费用,未办理的应以总购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刘某离开厦门回到老家,朱某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刘某因路途遥远,往来厦门不方便,未与开发商及朱某办理房产过户事宜。朱某自行办理了过户事宜并垫付契税7万余元,双方沟通无果后,朱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承担违约金30余万元。
接受刘某委托,经访谈梳理后发现,刘某与朱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办理了委托,并进行公证。经查《委托书》,载明刘某全权委托朱某办理房屋交接的全部事宜,包括商品房的面积补差、延期交房及办理退房、领取证书、遗失补证等与讼争房产相关的一切事项。律师抓住委托关系进行答辩:朱某作为刘某的受托人,有权利和义务办理刘某所委托的事项,朱某代为缴纳一手房产权费用的受托行为,代表了刘某的行为,因此,刘某不存在违约。
经清晰的法律关系分析,获得胜诉,法院认定刘某不存在违约,仅需要支付朱某代垫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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