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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收款后不发货,成功要回货款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19-11-28  浏览量:982

微商收款后不发货,成功要回货款

【律师亲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510日至11日,陈某向李某某先后分八次转账共计18万元,预付后续向李某某进货的货款,后李某某仅向陈某发送价值40500元的货物,后续未再履行。经陈某多次催要,李某某拒绝发货也拒绝退还139500元的货款。二人均是某一微商品牌的代理商,之间无书面买卖合同或代理合同。

接受委托:

律师接受陈某委托,鉴于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及相关货物要求及标准,律师采取相关措施,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后联系李某某调解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1、双方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已经履行完毕,经答辩人核实,金额差距为4400元。2、陈某支付货款的时间为20165月,起诉时间为20199月,时隔三年,过了诉讼时效。

律师代理意见:

总结如下:

1)双方之间口头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原告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未全面履行发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经原告催告后仍不履行,被告以实际行为表明其已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未发货款项。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被告作为履行发货义务的一方,应对其是否履行发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全面履行了发货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发货时间或期限,加之微商销售“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拿货”的特点,原告有权根据产品销售状况随时要求被告发货;另,被告最后一次发货时间为20161110日,即使按照最后一次发货次日起算诉讼期间,也未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一、解除陈某与李某某口头订立的买卖合同;

二、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陈某139500元及该款自20199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律师提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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