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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公司不同意并扣押工资 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石伟  更新时间 : 2020-04-02  浏览量:535

劳动者离职,公司不同意并扣押工资

公司被判赔偿

【律师亲办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109日,赵某入职厦门某茶叶公司,从事茶艺培训工作,工作地点厦门市。因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经常加班出差,工作非常辛苦,赵某已有离职的计划,但公司人事多次做思想工作,赵某碍于情面留职。2019716日,赵某母亲生病,赵某请假回家探望,因母亲需要人照顾,赵某于201985日正式向公司提出书面离职请求。公司以需要招到人后才能离职,拖着不办理离职手续,并扣发赵某工资及差旅费报销。之后几个月,公司得知赵某在老家找了一份新工作,且同属于茶叶销售行业。于是,公司在厦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赵某赔偿经济损失1202400元。

当事人委托:

当事人在辽宁,通过网上电话联系到律师,沟通了具体情况后,认为律师比较专业。尽管没有见面,下午回复确定委托。

律师代理意见:

一、《劳动合同》中违约条款无效,申请人请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

双方于2019429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合同期限内乙方不得擅自解约或无故离职,乙方违反上述事项,以违约论,须赔偿甲方违约金2万元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申请人通过《劳动合同》为答辩人设定的违约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二、申请人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1184896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全部驳回。

首先,答辩人2017109日入职,从事培训营销工作,工作兢兢业业,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错的行为。20197月答辩人因母亲体弱多病无人照顾,答辩人离家较远,加之工作辛苦,需要长期出差和加班,且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社保按照厦门最低工资标准1700进行缴纳。因此,答辩人向公司人事提出离职并沟通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事宜,但申请人却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答辩人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其次,申请人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高达100余万元,但却无任何证据证明。再次,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各项损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上,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赔偿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本案中,赵某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报销的差旅费,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裁决:

一、驳回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公司一次性向赵某支付工资14250,差旅费报销5480元;

三、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内容由石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石伟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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